摘要:人工智能以大數據技術為基礎,隨著人工智能的發(fā)展,數據已成為網絡與計算機科學的核心要素,以數據為犯罪對象的行為和利用數據實施的侵害其它法益的行為層出不窮,數據安全的重要性也因而越來越為學者和立法者所認可。當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數據的保護主要依賴于既有法益,即信息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然而,數據在本質上與信息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具有極大區(qū)別,依靠保護二者實現保護數據的做法在實踐中顯現出局限性和滯后性。為此,本文將結合《歐洲網絡犯罪公約》,就如何構建數據安全犯罪制裁體系進行探討,以期為切實打擊和控制數據安全犯罪提供可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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